材料一:
唐朝历史从618年唐高祖李渊称帝建立唐朝开始,到907年后梁太祖朱温篡唐为止,共289年。可以概略分成数期,大致上以安史之乱为界。初唐时国力强盛,唐太宗时期国力逐渐复苏,击败强敌东突厥,唐太宗受尊"天可汗",成就贞观之治。
唐高宗时期击败西突厥、高句丽等强敌,建立永徽之治。唐高宗去世后,武则天于690年建国周,即武周,女主政治达到高峰。直到705年唐中宗因神龙革命而复辟。武周直到唐玄宗继位后才完全结束。唐玄宗时进入盛唐时期,是唐朝的第二高峰与转折,开元时期唐玄宗革除前朝弊端,政治开明,威服四周国家,史称开元盛世。
唐太宗李世民曾三次来洛阳处理政务及外事,在洛阳宫居住二年之久。唐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高宗李治即位。永徽六年(公元657年)一同来到洛阳,在此处理国家大事,以洛阳为东都。实际上唐朝的都城已从长安徙至洛阳了。唐玄宗在位44年,都洛阳10年,公元904年,宣武节度使朱温,发兵长安,挟持唐帝(昭宗)迁都洛阳。公元907年,朱温废掉唐帝(哀宗),唐亡。
材料二:
(一)外国人在国外注册商标,并未到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没有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方式将商标权延伸到中国,国内海关出口监管机构居然主动扣货,然后处罚国内“制假人”;
(二)外国人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并未在中国版权局申请着作权登记,国内的行政机关居然主动打击“盗版”,协助外国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登记,国内受理机关不需要外国申请人提供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甚至连外国人委托中国代理机构注册申请的委托代理合同都不需要公证加认证,国内受理机关提供给外国人注册登记的申请书式上只需要中国的代理机构签章,而没有设置外国申请人签章栏;
(四)外国人对中国民营企业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需要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而可以远在中国境外,只需要提供一份委托中国代理律师的公证加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便可以在境外遥控中国代理律师在中国各地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并且各地法院立案时,均不需要外国人以“当事人”身份在起诉状上签章,由中国代理律师代为签署即可立案受理;
(五)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任何人在中国境内搜集国内民营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并且可以委托国内的任何人办理公证授权,委托国内的公证机关采取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公证取证,且这类公证证据,全国各地法院均认可其证据效力;
(六)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采取公证委托的方式,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起诉权委托给国内的分支机构或其它企业,或者采取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将起诉权授权给国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就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在国内对中国民营企业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且法院均会立案受理;
(七)外国人的商标在国外注册,并未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外国人以国外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境内贴牌生产加工产品,国内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居然判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八)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企业之间因商标侵权纠纷产生诉讼,涉案商标与外国人在国外注册商标相关联,外国人作为国外商标的权利人并没有参加中国境内的诉讼,外国人的商标也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法院居然会判定“原告对外国人授权在中国境内定牌加工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商标权的方式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法院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款,可以绕过国家外汇监管,而采取外国人特别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内的任何人向法院收取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款,各地法院执行局均会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向被执行人收取人民币转交给外国人指定的国内受托人。
(十)《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中国人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居然受理了,并且将该商标撤销了,理由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
材料三(关于未来科技):
广义的未来科技
指引领未来发展的科学技术。包括高科技、最新科技、前沿科学技术、和未来可预见科学技术等。
狭义未来科技定义:是指超越现实的科学技术。未来科技与高科技、最新科技以及前沿科学技术等的概念完全不同,而且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代表刚刚被人类发明、创造并能够掌握和使用的,代表人类科研成果的先进的科学技术。而未来科技强调的是,人类能够预期或未能预见到的,至今仍未被人类发明或使用的,只有将来某一时期才被人类所掌握和使用的科学技术。